属于,根据公安部批复,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不过司法上肛交、口交等进入式行为才属于卖淫,但是不管是哪种行为,目前都会被行政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擦边性交易是否属于卖淫

一、司法观点:肛交、口交等进入式行为才属于卖淫

刑法上对于强奸主要有接触说,插入说和射精说三种学说,我国刑法主采插入说,认为只有一方性器官进入另一方身体才属于强奸,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卖淫时也延续了这一观点,《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此进行了明确:“在男男可以卖淫、女女可以卖淫的现实情况及法律规定下,肛交、口交显然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且异性卖淫也可采取肛交、口交的方式。三者的共性都是一方生殖器进入另一方的体内,均属于进入式性活动。”

而手淫等其他色情按摩,不存在生殖器进入另一方体内的情况,司法实践认为其属于开放式的性行为,不能解释为卖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将开放式的性行为解释为卖淫超出了卖淫这一概念可能包括的最大含义,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警方执法观点:遇“打飞机”、“胸推”等均认定为卖淫行为

一线执法民警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看行为人双方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如是否谈好价格或给付财物;二看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只要进入了卖淫的过程,即可按照卖淫嫖娼行为处理,不考虑因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无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还是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警方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只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性关系,就可能被警方认定为卖淫嫖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正规的宾馆、按摩洗浴中心、娱乐休闲会所等单位存在卖淫嫖娼的,单位的主管人员有义务予以制止,否则一旦被警方查处,将会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另外,这一条所指的卖淫嫖娼,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标准,即使仅提供手淫、色情按摩等服务,依然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的实行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刑法更加强调追究组织卖淫者或协助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实行者会受到来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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